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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2019-09-09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及《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资助名额按中央下达数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四条 我校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及标准由上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项目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加权平均分,下同),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9.无迟到、早退及旷课现象。

10.不抽烟,无晚归寝及夜不归寝现象。

11.言行举止文明,无着装不文明、说脏话、男女交往不文明等现象。

12.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勇于承担重任,具有吃苦耐劳、认真负责的精神。

(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无迟到、早退及旷课现象。

(八)不抽烟、无晚归寝及夜不归寝现象。

(九)言行举止文明,无着装不文明、说脏话等现象。

(十)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勇于承担重任,具有吃苦耐劳、认真负责的精神。

具体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三分之一(学习成绩为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加权平均分,下同)年级专业排名位于专业年级前三分之一,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三分之一,但均位于前5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证明材料。“表现非常突出”条件依据国家奖学金相关要求。学习成绩排名超出前二分之一,不具备申请资格。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具有正式高职学籍的我校在校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与报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我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评审等具体工作。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各二级学院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资料审查核实后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市教委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

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班资助评议小组按申请条件组织评审,提出本班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初步名单,并在班级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二级学院。二级学院负责对本学院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本学院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初步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及评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班资助评议小组结合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班级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负责对本学院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的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资料进一步审查核实,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时,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外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

国家助学金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时间要求足额按月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学年以十个月计算。

(二)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

在学制期限内,对于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死亡、转学、退学等原因注销学籍的,因疾病、入伍、出国留学等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因受纪律处分或因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取消受助资格的,当月未发放助学金的、当月起停发,当月已经发放的、下月起停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按照规定未发放或收回的国家助学金资金,各学校可按规定继续用于学生资助。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23年6月2日起开始执行,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2019-09-09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及《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资助名额按中央下达数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四条 我校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及标准由上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项目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加权平均分,下同),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9.无迟到、早退及旷课现象。

10.不抽烟,无晚归寝及夜不归寝现象。

11.言行举止文明,无着装不文明、说脏话、男女交往不文明等现象。

12.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勇于承担重任,具有吃苦耐劳、认真负责的精神。

(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无迟到、早退及旷课现象。

(八)不抽烟、无晚归寝及夜不归寝现象。

(九)言行举止文明,无着装不文明、说脏话等现象。

(十)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勇于承担重任,具有吃苦耐劳、认真负责的精神。

具体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三分之一(学习成绩为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加权平均分,下同)年级专业排名位于专业年级前三分之一,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三分之一,但均位于前5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证明材料。“表现非常突出”条件依据国家奖学金相关要求。学习成绩排名超出前二分之一,不具备申请资格。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具有正式高职学籍的我校在校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与报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我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评审等具体工作。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各二级学院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资料审查核实后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市教委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

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班资助评议小组按申请条件组织评审,提出本班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初步名单,并在班级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二级学院。二级学院负责对本学院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本学院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初步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及评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班资助评议小组结合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班级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负责对本学院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的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资料进一步审查核实,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时,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外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

国家助学金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时间要求足额按月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学年以十个月计算。

(二)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

在学制期限内,对于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死亡、转学、退学等原因注销学籍的,因疾病、入伍、出国留学等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因受纪律处分或因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取消受助资格的,当月未发放助学金的、当月起停发,当月已经发放的、下月起停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按照规定未发放或收回的国家助学金资金,各学校可按规定继续用于学生资助。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23年6月2日起开始执行,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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