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学校政策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2019-09-09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扎实推进、规范管理我院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获取贷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与经办银行(目前为中国农业银行)签署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细则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部分。

 

第二章  校园地助学贷款

第一节  职能划分

第一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校园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校园地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二条  学院在学生处设立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我院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资料汇总、协调联系等工作。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经办人员、班主任辅导员为成员,负责对贷款学生填写各种资料的指导、管理和审批工作。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和班主任辅导员为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的见证人,证明借款人确系本学院本班学生、所填材料客观真实。

第四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账户的管理、冲缴借款学生所欠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缴纳剩余部分费用返还学生本人等工作。

第二节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流程及管理

第五条  申请及预审: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家庭状况、所在系班、学制、贷款额、贷款年限、家庭详细地址、父母联系方式、本人联系方式等),经班主任(或辅导员)、二级学院对申请内容审核后,确定同意申请人名单。二级学院助学贷款工作组指导学生准备申请材料,汇总、审核后,集中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汇总及审批: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提供的申请贷款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汇总,签署意见后,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审核名单、借款学生汇总表及申请人材料,供经办银行审批。

第七条  签订借款合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各二级学院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各二级学院应加强贷款学生管理及诚信教育。

第八条  贷款的发放:学院财务处接受学生贷款后,向贷款学生出具学费、住宿费缴费凭据,贷款多余部分由财务处返还学生本人。

第九条 贷款的偿还:借款学生毕业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做好借款学生就业信息登记工作并及时向银行通报借款学生就业去向。学生应在毕业前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并严格遵守。

第三节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发放

第十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院可根据当年度贷款总额度及申请人学费、住宿费标准及困难程度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式大专学籍的在读高职学生;

(二)必须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勤奋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确实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元),无力支付学费和学习生活费用;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必须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条件,借款学生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提出申请困难助学贷款申请书(申请书须用银行统一格式,注明学制、贷款额、贷款年限、贷款类别等内容);

(二)填写银行统一格式的《重庆市全日制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重庆市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登记表》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上表格见证人姓名处需由见证老师亲自签字确认,学生不得代签;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学生证复印件一份;

(四)学生家庭所在地镇、乡或街道以上民政主管部门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其他政府部门证明无效;

(五)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新版身份证须在同一张纸上复印正反两面),如父母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复印件(该户口页上必须有身份证号码且必须加盖当地公安机关鲜章,否则无效),如果父母死亡的必须提供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并加盖鲜章;

(六)见证人(班主任和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班主任和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同一人的,由二级学院团总支书记担任另一位见证人,新版身份证要求把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七)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其它有关文件;

以上所有材料均应使用A4纸,要求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易于保存,不能掉粉,如果不是A4纸的材料必须粘贴在A4纸上。新生可提前在家中准备四、五项材料,以缩短申办时间。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划入学院财务处指定帐户,第二年以后的费用在每学年开学借款学生填写新学年借据后,划入指定帐户。

第四节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变更及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变更及处理方法是:

(一)借款学生中途自愿中止合同,要求中止贷款的可由贷款学生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转交经办银行;

(二)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需要变更借款合同时,必须要求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达成变更协议。协议未达成之前,借款合同继续有效。合同变更后,按变更后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  当借款学生出现下列违约行为时,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学生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学生追索。

(一)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贷款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受到刑事处罚;

(三)借款学生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的;

(四)借款学生出国留学或国外定居;

(五)借款学生违反合同条款。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在市内转学时,必须与经办银行完清相关贷款手续,或偿还贷款本息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如借款学生跨省转学,借款学生必须向经办银行偿还本息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出国、疾病、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院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院在经办银行采取上述措施后或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节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贷款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各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应协助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该项工作。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完成上述手续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还款协议严格按照国办发〔2004〕51号文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从毕业之日起必须分月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且应在六年内偿还全部本息。具体还款事宜,由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借款银行应按季度将学生还款信息及时反馈给学校,由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不能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贷款时,经办银行有权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逾期利息。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和学校有权将不守信用的毕业学生(连续拖欠还款超过6个月且不主动与贷款银行联系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及贷款、还款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提供给社会信用调查机构。

第二十四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银行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和法定贷款利率计算本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贷款学生毕业后须自己支付利息。贷款学生可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

第六节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后果

第二十五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操作的,帮助新考入高校的和在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不需要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目前为止,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均开始开展了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工作。需要办理的同学可到生源地教委(教育局)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三十一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正式大专学籍的在读高职学生;

(二)必须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勤奋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确实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和学习生活费用;

第三十二条  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新生报到前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国开行生源地信用贷款申请表,录取通知书中夹寄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当地民政部门盖章后到向家庭所在县(市、区)教委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在校学生新申请生源地贷款需在每学年期末到各二级学院领取《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在校未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证明》及下学年度学院收费标准后并携带由当地民政部门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教委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已申请生源地贷款同学必须在每年的五月通过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网站:********进行续贷申请,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审核通过后携带新申请相同资料向家庭所在县(市、区)教委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后合同签订后由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生源地信用贷款受理证明,由申请学生带往各二级学院负责老师处,各二级学院统一收齐后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录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确认学院录入回执后统一向学院帐户发放贷款。

第三十三条  贷款金额

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

第三十四条  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三十五条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3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方式按照签订合同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约后果

违约后果等同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后果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9月起修订试行。

第三十八条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2019-09-09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扎实推进、规范管理我院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获取贷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与经办银行(目前为中国农业银行)签署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细则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部分。

 

第二章  校园地助学贷款

第一节  职能划分

第一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校园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校园地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二条  学院在学生处设立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我院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资料汇总、协调联系等工作。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经办人员、班主任辅导员为成员,负责对贷款学生填写各种资料的指导、管理和审批工作。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和班主任辅导员为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的见证人,证明借款人确系本学院本班学生、所填材料客观真实。

第四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账户的管理、冲缴借款学生所欠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缴纳剩余部分费用返还学生本人等工作。

第二节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流程及管理

第五条  申请及预审: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家庭状况、所在系班、学制、贷款额、贷款年限、家庭详细地址、父母联系方式、本人联系方式等),经班主任(或辅导员)、二级学院对申请内容审核后,确定同意申请人名单。二级学院助学贷款工作组指导学生准备申请材料,汇总、审核后,集中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汇总及审批: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提供的申请贷款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汇总,签署意见后,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审核名单、借款学生汇总表及申请人材料,供经办银行审批。

第七条  签订借款合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各二级学院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各二级学院应加强贷款学生管理及诚信教育。

第八条  贷款的发放:学院财务处接受学生贷款后,向贷款学生出具学费、住宿费缴费凭据,贷款多余部分由财务处返还学生本人。

第九条 贷款的偿还:借款学生毕业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做好借款学生就业信息登记工作并及时向银行通报借款学生就业去向。学生应在毕业前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并严格遵守。

第三节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发放

第十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院可根据当年度贷款总额度及申请人学费、住宿费标准及困难程度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式大专学籍的在读高职学生;

(二)必须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勤奋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确实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元),无力支付学费和学习生活费用;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必须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条件,借款学生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提出申请困难助学贷款申请书(申请书须用银行统一格式,注明学制、贷款额、贷款年限、贷款类别等内容);

(二)填写银行统一格式的《重庆市全日制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重庆市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登记表》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上表格见证人姓名处需由见证老师亲自签字确认,学生不得代签;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学生证复印件一份;

(四)学生家庭所在地镇、乡或街道以上民政主管部门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其他政府部门证明无效;

(五)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新版身份证须在同一张纸上复印正反两面),如父母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复印件(该户口页上必须有身份证号码且必须加盖当地公安机关鲜章,否则无效),如果父母死亡的必须提供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并加盖鲜章;

(六)见证人(班主任和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班主任和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同一人的,由二级学院团总支书记担任另一位见证人,新版身份证要求把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七)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其它有关文件;

以上所有材料均应使用A4纸,要求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易于保存,不能掉粉,如果不是A4纸的材料必须粘贴在A4纸上。新生可提前在家中准备四、五项材料,以缩短申办时间。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划入学院财务处指定帐户,第二年以后的费用在每学年开学借款学生填写新学年借据后,划入指定帐户。

第四节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变更及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变更及处理方法是:

(一)借款学生中途自愿中止合同,要求中止贷款的可由贷款学生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转交经办银行;

(二)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需要变更借款合同时,必须要求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达成变更协议。协议未达成之前,借款合同继续有效。合同变更后,按变更后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  当借款学生出现下列违约行为时,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学生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学生追索。

(一)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贷款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受到刑事处罚;

(三)借款学生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的;

(四)借款学生出国留学或国外定居;

(五)借款学生违反合同条款。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在市内转学时,必须与经办银行完清相关贷款手续,或偿还贷款本息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如借款学生跨省转学,借款学生必须向经办银行偿还本息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出国、疾病、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院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院在经办银行采取上述措施后或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节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贷款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各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应协助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该项工作。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完成上述手续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还款协议严格按照国办发〔2004〕51号文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从毕业之日起必须分月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且应在六年内偿还全部本息。具体还款事宜,由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借款银行应按季度将学生还款信息及时反馈给学校,由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不能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贷款时,经办银行有权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逾期利息。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和学校有权将不守信用的毕业学生(连续拖欠还款超过6个月且不主动与贷款银行联系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及贷款、还款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提供给社会信用调查机构。

第二十四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银行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和法定贷款利率计算本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贷款学生毕业后须自己支付利息。贷款学生可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

第六节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后果

第二十五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操作的,帮助新考入高校的和在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不需要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目前为止,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均开始开展了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工作。需要办理的同学可到生源地教委(教育局)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三十一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正式大专学籍的在读高职学生;

(二)必须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勤奋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确实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和学习生活费用;

第三十二条  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新生报到前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国开行生源地信用贷款申请表,录取通知书中夹寄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当地民政部门盖章后到向家庭所在县(市、区)教委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在校学生新申请生源地贷款需在每学年期末到各二级学院领取《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在校未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证明》及下学年度学院收费标准后并携带由当地民政部门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教委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已申请生源地贷款同学必须在每年的五月通过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网站:********进行续贷申请,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审核通过后携带新申请相同资料向家庭所在县(市、区)教委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后合同签订后由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生源地信用贷款受理证明,由申请学生带往各二级学院负责老师处,各二级学院统一收齐后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录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确认学院录入回执后统一向学院帐户发放贷款。

第三十三条  贷款金额

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

第三十四条  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三十五条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3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方式按照签订合同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约后果

违约后果等同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后果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9月起修订试行。

第三十八条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

 

地址:中国·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南北大道1111号

邮编:402260

招生咨询:023-61065333 023-61065444

就业咨询:023-61065858

制作维护:众望升腾科技有限公司

渝ICP备050089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