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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2 11:19 | 作者:财务处 | 信息来源:规章制度 | 浏览次数:


渝工程职院发〔2020〕54号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2020-2021学年第1学期第4期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11月5日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规范公务出差行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14〕39号),按照“勤俭节约、保证必需”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因公国内出差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含市辖区县)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超支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学校公务出差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批,市内(指大重庆范围内,下同)出差必须报经派出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市外出差还需按规范填写《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并按规定程序报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各部门必须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教授、校级领导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与院士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购买机票原则上应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购买。确因其他机构(如:电商平台)机票价格低于政府采购网价格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没有的航班,可在公务机票销售渠道以外的其他机构购买机票。报销时应提供同一购票时点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与其他机构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价格或航班信息的截图等证明材料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条  乘坐飞机发生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实报。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校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等情况需要乘坐飞机的,除教授、副校级以上职务人员外,需事前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利用出差之便,事先经派出部门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或办理个人事务的,其发生的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不报销绕道和在此期间的费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报销采用“定额包干、超支自付、凭据报销”的报销办法,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到主城九区、江津区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需住宿的经业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报销住宿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住宿费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六条  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普通套间,其余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根据出差期限情况及时办理退房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节约开支。

第十八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或起止时间)、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

第十九条  由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可凭会议通知凭据实报。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定额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到主城九区、江津区出差,伙食补助费60元/天;到市内的其它区县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如缴纳的伙食费超过伙食费补助标准的,可凭据实报,学校不再给予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且未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学校不再给予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地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到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主城九区、江津区的出差地交通费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其它区县出差的出差地交通费按标准分类包干使用,其中:到区县(自治县)城区所在地出差每人每天40元,延伸到乡镇及村社出差每人每天60元,不得重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随行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用。由接待单位包接送的不再报销接送当天出差地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确因紧急事项到主城九区、江津区出差需租车前行并凭据实报的,必须经业务派出部门负责人同意,在学校指定的合法营运单位租车。租车前行凭据实报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

第六章  培训期间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培训地与住宿地为同一地点或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接送的不报销培训期间出差地交通费,不在同一地点且举办方未安排统一接送的培训期间出差地交通费按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如培训统一安排用餐且会务费包含伙食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培训统一安排用餐且会务费不包含伙食费的可凭据实报,培训未统一安排用餐的伙食费按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七章  其他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国出境差旅费

因公出国出境培训、办理公务国内差旅费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国外差旅费按《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学校驾驶员实行出车津贴补助办法,不再报销差旅费。可凭据报销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燃油费等车辆公务运行费用。驾驶员随车公务需要在外住宿时,可按标准报销住宿费用。

第三十条  学生差旅费

确因工作需要需安排学生外出参加竞赛、比赛等出差的学生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余人员的标准执行,出差地交通费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减半执行。竞赛、比赛承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可凭据实报,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确因工作需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租车随行并凭据实报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同意脱产学习、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市内或市外工作挂职、交流、下派锻炼、支援工作的差旅费报销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学校另文制定管理办法。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据实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出差地交通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四条  出差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财务部门对不符合报销管理规定的有权要求出差人予以更正或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接送,食宿费和出差地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并向出差人员以会务费、培训费等形式收取的,学校不再报销伙食补助和出差地交通补助;往返会议、培训等地点的差旅费按本办法报销。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火车票、长途汽车票、轮船票、飞机票遗失的,须由本人出具详细的书面说明,并附相关的订票证明,并按学校《财务报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报销。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对提供的票据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负责,差旅费报销的经费审批人对差旅费报销的真实性负共同责任。严禁报销办理公务活动以外的差旅费,严禁利用虚假业务报销差旅费套取学校资金。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具有经费审批权限的审批人应当对其管理经费中差旅费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及外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学校审计部门定期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各部门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转嫁、摊派差旅费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城九区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第四十四条  当国家财政部或市财政局发布的差旅费限额标准调整时,学校报销标准随之调整,不再对本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报销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现行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市、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间)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伙食补助费标准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厅局级干部、专技四级以上职称人员

其他人员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厅局级干部、专技四级以上职称人员

其他人员

市外

北京市

1100

650

500

100

天津市

800

480

380

100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100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100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100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100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100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100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10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00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00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00

宁波市

800

450

350

100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00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00

厦门市

900

500

400

100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00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00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10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100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100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100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100

深圳市

900

550

450

100

广 西(南宁)

800

470

350

100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100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100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10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100

西 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120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100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100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120

宁 夏(银川)

800

470

350

100

新 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120

市内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江津区

800

480

370

60

其他区县

770

450

37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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