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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30 10:38 作者: 点击率:

 

为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全院师生员工人身、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消防法》、公安部“六十一号令”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建立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保卫处处长、

员: 学生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宣传部部长、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医务室负责人、

二、牵头和配合部门

(一)牵头部门:

保卫处(联系人:保卫处处长)

(二)配合部门

学生处、后勤管理处 、宣传部、二级学院、医务室

三、处置程序

1.获得火灾信息的任何个人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当日学校总值班人和学校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并同时打119报警。

2.保卫处应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宣传部应当立即进行火警广播,指导师生进行疏散。

3.在初起火点现场的教职员工,要使用消防栓、灭火器材等进行灭火自救。

4.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选择合适的疏散路线,由后勤管理处迅速地组织师生撤离建筑物。

5.相关二级学院疏散引导在场人员赶赴指定位置,在楼梯口、拐弯口、道路,引导师生安全撤离,并在上风向的指定地点集合。

6.保卫处应当在消防队到达之前,全力灭火,控制火势,保障应急照明,并采用通风排烟办法,为安全疏散创造条件。

7.学生处应当在集合地点对学校所有人员和外来人员进行清点,寻找滞留在现场的人员。

8.医务室应当努力营救事件现场的伤员,并将他们安全转移。

9.保卫处组织物业保安要立即在事件现场和学校周围设置警戒线,维护现场秩序。引导外部救援人员进入现场,保护学校财产安全。

10.火灾扑灭后,学校周围警戒线和事件现场警戒线,必须根据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或消防部门的命令,方可拆除。

11.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准备相关资料向市教委和江津区消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报告方式为先电话,后文字,文字资料必须在事发1小时内由传真发出,不得隐瞒、缓报、漏报。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上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