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19-09-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违纪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口头批评。
第六条 警告处分影响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8个月,记过处分影响期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期为12个月。
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和毕业前受到纪律处分者,其影响期限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且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处分影响期以学生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对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自学生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在以下追溯期内,可以给予学生处分:
(一)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在6个月及以内的;
(二)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8个月及以内的;
(三)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记过处分,在10个月及以内的;
(四)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12个月及以内的。
超过最长有效追溯期的,不再给予处分,但可给予适当处理。
第八条 受处分学生应当在处分影响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班辅导员(班主任)递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辅导员(班主任)在接到解除处分的申请书后5日内签署意见并提交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在收到解除处分的申请书后5日内审核并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处在收到二级学院解除处分的决定后5日内发布告知性文件。
处分影响期届满后,学生本人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的,由学生所在班级的班支委集体商议是否代其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班支委决定代其提出解除处分的,由班长代写解除处分的申请书,班支委集体签署意见后交本班辅导员(班主任),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班支委决定不代其提出解除处分的,由本班辅导员(班主任)明确告知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的不利后果。
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受处分的种类、期限,处分影响期内的现实表现和解除处分的申请。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在处分影响期内,如果认真遵守规定,接受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处分: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严重违纪行为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严重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或其他国家级比赛二等奖及以上的;
(七)获得省级职业技能大赛或其他省级比赛一等奖及以上的;
(八)对国家、社会和学校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提前解除处分的,影响期原则上不少于1/2。
第十条 学生学习年限期满时,仍未解除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处分期限或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对于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毕业证书签发时间。
第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应当受到下列处理:
(一)在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其获得学校和二级学院各种表彰奖励、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及其他权益的资格(获得特殊困难补助除外);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赔偿;
(三)凡学生干部违纪受到处分者,撤销其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四)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纪律处分时可根据违纪行为的情节给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理。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条款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办法条款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警告处分减轻处理即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自动中止违纪行为,造成轻微后果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对造成的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积极主动赔偿或补救的;
(五)平时一贯勤奋学习,遵纪守法,表现良好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处分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自动中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问题,查证属实的;
(三)配合国家机关或学校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经查实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且认错态度好的;
(五)其他可以减轻处分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主动承认错误或故意包庇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或者群体违纪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知情人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四)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阻止他人提供信息,妨碍调查或诬陷他人的;
(五)已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六)拖欠、拖延赔偿等拒不承担应负责任的;
(七)邀约、纠集校外人员违纪的;
(八)违法、违纪及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酗酒肇事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一人同时有本办法条款中规定的两种及其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等级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党纪、团纪的,由党组织、团组织按照党纪、团纪规定另行处理。
第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机构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二节 违纪处分的机构及相关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指导下组织调查,完成相关处分材料:
(一)违反日常行为的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学生处指导下调查处理;
(二)违反日常教学、考试和学籍管理等规定的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教务处指导下调查处理;
(三)违反治安、安全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保卫处指导下调查处理或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四)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科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学生处指导下调查处理。
调查工作一般应在学校应当知晓之日起10日内完成,包括违纪事实的调查、证据材料的收集核实、处分初步建议意见的提出等;情况比较复杂确需延长时限的,报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的处置工作程序为:
(一)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在现场的我校教职员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等人员应及时制止并防止事态扩大,并向学生处、保卫处或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通报;
(二)辅导员(班主任)等有关学生工作人员知情后应当及时赶到现场,对违纪行为进行了解,及时控制事态;
(三)对事实清楚的一般违纪事件,应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写出违纪事实经过及书面检查;
(四)有关学生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目击者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五)重大违纪情况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 对情节复杂、性质恶劣、参与面广的特殊违纪事件,应按以下程序开展调查,并提出处分初步建议意见:
(一)同一个班学生构成的违纪事件,由该班辅导员(班主任)老师负责调查,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二)同一个二级学院内学生构成的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或者向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
(三)由两个及以上的二级学院学生构成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组织有关二级学院、部门调查或指定牵头二级学院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生与职工、职工子弟或社会上的人员构成的违纪问题,由保卫处、学生处牵头组织有关二级学院、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向学生处、违法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报有关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处分前的告知程序。在调查部门提出处分初步建议意见后5日内,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调查部门应当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当面告知学生违纪事实、可能给予的处分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记录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处分,应当在告知程序完成后5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行为主体、行为权限、行为内容、行为程序、行为形式等要素的合法性。
合法性审查由政策研究室牵头实施,并形成合法性审查结论书面报告。必要时可由学生处会同政策研究室、纪检部门以及有关业务部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处、学生工作委员会按以下分工分别代表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起止日期,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正式行文后生效,一式三份,一份报学生处备案,一份由二级学院留存,一份用于送达。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所在公寓管理小组或其他指定学生违纪事实调查人员提出处分初步建议意见并提交有关材料,在告知程序完成后5日内,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召集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二)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或其他指定学生违纪事实调查人员提出处分初步建议意见并提交有关材料,在告知程序完成后5日内,由学生处召集相关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人员讨论决定;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团委、有关二级学院负责人或其他指定学生违纪事实调查人员提出处分初步建议意见并提交有关材料,在告知程序完成后5日内,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处分初步建议意见并提交有关材料,在合法性审查完成后10日内,由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五)对于同一违纪事件处理中涉及多个处分等级的学生,由事件调查部门提出处分初步建议意见,按分工转有关部门或会议一并决定。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无法作出处分决定的,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开除学籍处分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无法作出处分决定的,报校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工作:
(一)送达时限
学生违纪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书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违纪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由学生处转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负责送达。
(二)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收;负责送达的老师或工作人员应在送达回执或其他文本上同时签字并标注单位及职务;
2.留置送达:受处分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以留置方式送达,应当由其辅导员(班主任)、所在二级学院老师或学生工作人员至少2人同行进行送达,送达人在送达回执或其他文本上详细记载送达过程及有关情形,同时签字后同留存的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
3.邮寄送达:受处分学生已离校的,可以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邮寄送达,应采取挂号信或快递邮寄的方式,寄给违纪学生的家长,并将邮寄过程书面记载材料、见证人签字及邮寄凭证和留存的处分决定书一并合装存档;
4.公告送达:受处分学生难以联系的,可以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在学校网站、公告栏或新闻媒体上公告,并记录备案。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不适用。
留置、邮寄、公告送达等,都应明确告知送达日期或学生的维权方式及时限,超过申诉等维权时限的,学校及有关部门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归档工作
(一)学生处按月汇总、整理对学生的各级处分决定书,并汇总备案。
(二)一套完整的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材料包括: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相关的证明材料、处分前告知内容和学生的陈述与申辩记录、合法性审查报告、处分决定书、送达书面记载材料及有关凭证等。
(三)学生违纪处理材料保存在作出处分决定的二级学院或部门。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材料保存在学生处。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不提出申诉的应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办完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诉的应在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办完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凡逾期不办、拒不离校者,由学生处、保卫处协助学生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办理并采取适当措施让其离校。
(五)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由保存处分材料的二级学院或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一)各二级学院要主动关心、教育、帮助受处分学生,制订并落实处分后教育方案,切实开展受处分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
(二)辅导员(班主任)老师应积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引导工作,与受处分学生进行谈话教育并填写谈话记录,由各二级学院进行收集管理;
(三)辅导员(班主任)老师应及时将学生受处分情况告知学生家长,敦促学生家长配合对违纪学生进行帮助和教育,以形成教育合力;
(四)受处分学生每月应手写思想汇报材料一篇,字数不少于1000字,从处分生效之月开始直至解除处分之月为止。思想汇报内容包括该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受处分后的思想觉悟以及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进步等,并由辅导员(班主任)老师签署意见。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汇报材料是解除处分的必备条件,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时须一并交学生处备案。
第三节 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诉:
(一)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作出决定或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自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五)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给予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在校内申诉期间继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节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发表或者制作、散发以及通过网络等媒体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经批评教育后仍坚持错误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的,但免于、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网络等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租售、传播、复制、贩卖、制作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泄露国家秘密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进行其他非法社会、政治、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行凶报复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害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挑起事端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较轻或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滋事、打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怂恿他人打架,促使事态扩大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凶器等,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提供伪证,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打架斗殴后,实施报复、索要财物,或者威胁、恐吓对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以各种非法手段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盗窃公私财物的,作案价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超过200元,不满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超过500元,不满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达到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第二次盗窃公私财物的,作案价值与初次盗窃作案价值累计不满1000元或有诈骗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累计达到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第三次盗窃(不论作案价值)或有抢劫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按作案者论处。
第三十五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赌物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非法博彩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赌物、赌博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公序良俗的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公共场所男女交往行为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教室、图书馆、体育场、会场、食堂等校内公共场所有言行不文明、着装不文明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侮辱、调戏、玩弄、滋扰、诽谤、诬陷或恐吓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不能正常生活等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组织或参与吸毒、卖淫、嫖娼的,以及为吸毒、卖淫、嫖娼提供条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以各种欺骗方式获取利益或侵害学校、他人合法权益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领、冒用他人证件,冒用他人名义,冒领、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等,除赔偿相关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伪造证件、证明、文件、公章、印章、证书、签名等,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冒用学校或其他组织名义,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利用网络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发布或传播虚假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网络发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网络制作、下载、复制、查阅、散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宣传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信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进行诈骗、赌博、盗取网络有价资源、盗用他人账号、窃取他人邮件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学校内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等设备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故意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非法侵入或破坏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网络违纪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上课、实习、实训、设计、实验、自习等无故缺勤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处分等级逐级进行:
1.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受本条第一款第一类处分且在影响期内,再次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受本条第一款第二类处分且在影响期内,再次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受本条第一款第三类处分且在影响期内,再次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迟到、早退3次按缺勤1学时计算;自习缺勤1次,按1学时计算。
第四十条 破坏公共环境与卫生,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木,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课堂、食堂、公寓、体育场、图书馆、会场或其他公共场所乱扔废弃杂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上述场所投掷、丢弃危险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扰乱课堂、图书馆、体育场、会场、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学校禁烟区吸烟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酗酒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
第四十五条 私自下江、河、湖等水域洗澡、游泳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六条 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七条 非法携带、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者,除没收非法物品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八条 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以及学校值班电话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九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绝、阻碍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及学生干部依校规、校纪和其它相关规定进行教育管理工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情节特别恶劣或挑头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术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或论文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毕业设计、实习报告等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按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学生公寓中的各种违纪行为,按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授权学生处解释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19-09-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违纪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口头批评。
第六条 警告处分影响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8个月,记过处分影响期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期为12个月。
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和毕业前受到纪律处分者,其影响期限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且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处分影响期以学生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对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自学生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在以下追溯期内,可以给予学生处分:
(一)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在6个月及以内的;
(二)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8个月及以内的;
(三)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记过处分,在10个月及以内的;
(四)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12个月及以内的。
超过最长有效追溯期的,不再给予处分,但可给予适当处理。
第八条 受处分学生应当在处分影响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班辅导员(班主任)递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辅导员(班主任)在接到解除处分的申请书后5日内签署意见并提交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在收到解除处分的申请书后5日内审核并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处在收到二级学院解除处分的决定后5日内发布告知性文件。
处分影响期届满后,学生本人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的,由学生所在班级的班支委集体商议是否代其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班支委决定代其提出解除处分的,由班长代写解除处分的申请书,班支委集体签署意见后交本班辅导员(班主任),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班支委决定不代其提出解除处分的,由本班辅导员(班主任)明确告知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的不利后果。
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受处分的种类、期限,处分影响期内的现实表现和解除处分的申请。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在处分影响期内,如果认真遵守规定,接受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处分: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严重违纪行为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严重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或其他国家级比赛二等奖及以上的;
(七)获得省级职业技能大赛或其他省级比赛一等奖及以上的;
(八)对国家、社会和学校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提前解除处分的,影响期原则上不少于1/2。
第十条 学生学习年限期满时,仍未解除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处分期限或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对于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毕业证书签发时间。
第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应当受到下列处理:
(一)在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其获得学校和二级学院各种表彰奖励、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及其他权益的资格(获得特殊困难补助除外);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赔偿;
(三)凡学生干部违纪受到处分者,撤销其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四)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纪律处分时可根据违纪行为的情节给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理。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条款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办法条款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警告处分减轻处理即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自动中止违纪行为,造成轻微后果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对造成的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积极主动赔偿或补救的;
(五)平时一贯勤奋学习,遵纪守法,表现良好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处分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自动中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问题,查证属实的;
(三)配合国家机关或学校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经查实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且认错态度好的;
(五)其他可以减轻处分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主动承认错误或故意包庇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或者群体违纪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知情人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四)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阻止他人提供信息,妨碍调查或诬陷他人的;
(五)已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六)拖欠、拖延赔偿等拒不承担应负责任的;
(七)邀约、纠集校外人员违纪的;
(八)违法、违纪及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酗酒肇事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一人同时有本办法条款中规定的两种及其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等级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党纪、团纪的,由党组织、团组织按照党纪、团纪规定另行处理。
第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机构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二节 违纪处分的机构及相关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指导下组织调查,完成相关处分材料:
(一)违反日常行为的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学生处指导下调查处理;
(二)违反日常教学、考试和学籍管理等规定的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教务处指导下调查处理;
(三)违反治安、安全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保卫处指导下调查处理或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四)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科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学生处指导下调查处理。
调查工作一般应在学校应当知晓之日起10日内完成,包括违纪事实的调查、证据材料的收集核实、处分初步建议意见的提出等;情况比较复杂确需延长时限的,报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的处置工作程序为:
(一)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在现场的我校教职员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等人员应及时制止并防止事态扩大,并向学生处、保卫处或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通报;
(二)辅导员(班主任)等有关学生工作人员知情后应当及时赶到现场,对违纪行为进行了解,及时控制事态;
(三)对事实清楚的一般违纪事件,应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写出违纪事实经过及书面检查;
(四)有关学生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目击者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五)重大违纪情况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 对情节复杂、性质恶劣、参与面广的特殊违纪事件,应按以下程序开展调查,并提出处分初步建议意见:
(一)同一个班学生构成的违纪事件,由该班辅导员(班主任)老师负责调查,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二)同一个二级学院内学生构成的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或者向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
(三)由两个及以上的二级学院学生构成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组织有关二级学院、部门调查或指定牵头二级学院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生与职工、职工子弟或社会上的人员构成的违纪问题,由保卫处、学生处牵头组织有关二级学院、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向学生处、违法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报有关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处分前的告知程序。在调查部门提出处分初步建议意见后5日内,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调查部门应当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当面告知学生违纪事实、可能给予的处分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记录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处分,应当在告知程序完成后5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行为主体、行为权限、行为内容、行为程序、行为形式等要素的合法性。
合法性审查由政策研究室牵头实施,并形成合法性审查结论书面报告。必要时可由学生处会同政策研究室、纪检部门以及有关业务部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处、学生工作委员会按以下分工分别代表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起止日期,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正式行文后生效,一式三份,一份报学生处备案,一份由二级学院留存,一份用于送达。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所在公寓管理小组或其他指定学生违纪事实调查人员提出处分初步建议意见并提交有关材料,在告知程序完成后5日内,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召集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二)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或其他指定学生违纪事实调查人员提出处分初步建议意见并提交有关材料,在告知程序完成后5日内,由学生处召集相关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人员讨论决定;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团委、有关二级学院负责人或其他指定学生违纪事实调查人员提出处分初步建议意见并提交有关材料,在告知程序完成后5日内,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处分初步建议意见并提交有关材料,在合法性审查完成后10日内,由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五)对于同一违纪事件处理中涉及多个处分等级的学生,由事件调查部门提出处分初步建议意见,按分工转有关部门或会议一并决定。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无法作出处分决定的,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开除学籍处分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无法作出处分决定的,报校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工作:
(一)送达时限
学生违纪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书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违纪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由学生处转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负责送达。
(二)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收;负责送达的老师或工作人员应在送达回执或其他文本上同时签字并标注单位及职务;
2.留置送达:受处分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以留置方式送达,应当由其辅导员(班主任)、所在二级学院老师或学生工作人员至少2人同行进行送达,送达人在送达回执或其他文本上详细记载送达过程及有关情形,同时签字后同留存的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
3.邮寄送达:受处分学生已离校的,可以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邮寄送达,应采取挂号信或快递邮寄的方式,寄给违纪学生的家长,并将邮寄过程书面记载材料、见证人签字及邮寄凭证和留存的处分决定书一并合装存档;
4.公告送达:受处分学生难以联系的,可以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在学校网站、公告栏或新闻媒体上公告,并记录备案。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不适用。
留置、邮寄、公告送达等,都应明确告知送达日期或学生的维权方式及时限,超过申诉等维权时限的,学校及有关部门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归档工作
(一)学生处按月汇总、整理对学生的各级处分决定书,并汇总备案。
(二)一套完整的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材料包括: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相关的证明材料、处分前告知内容和学生的陈述与申辩记录、合法性审查报告、处分决定书、送达书面记载材料及有关凭证等。
(三)学生违纪处理材料保存在作出处分决定的二级学院或部门。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材料保存在学生处。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不提出申诉的应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办完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诉的应在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办完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凡逾期不办、拒不离校者,由学生处、保卫处协助学生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办理并采取适当措施让其离校。
(五)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由保存处分材料的二级学院或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一)各二级学院要主动关心、教育、帮助受处分学生,制订并落实处分后教育方案,切实开展受处分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
(二)辅导员(班主任)老师应积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引导工作,与受处分学生进行谈话教育并填写谈话记录,由各二级学院进行收集管理;
(三)辅导员(班主任)老师应及时将学生受处分情况告知学生家长,敦促学生家长配合对违纪学生进行帮助和教育,以形成教育合力;
(四)受处分学生每月应手写思想汇报材料一篇,字数不少于1000字,从处分生效之月开始直至解除处分之月为止。思想汇报内容包括该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受处分后的思想觉悟以及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进步等,并由辅导员(班主任)老师签署意见。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汇报材料是解除处分的必备条件,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时须一并交学生处备案。
第三节 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诉:
(一)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作出决定或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自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五)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给予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在校内申诉期间继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节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发表或者制作、散发以及通过网络等媒体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经批评教育后仍坚持错误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的,但免于、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网络等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租售、传播、复制、贩卖、制作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泄露国家秘密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进行其他非法社会、政治、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行凶报复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害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挑起事端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较轻或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滋事、打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怂恿他人打架,促使事态扩大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凶器等,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提供伪证,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打架斗殴后,实施报复、索要财物,或者威胁、恐吓对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以各种非法手段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盗窃公私财物的,作案价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超过200元,不满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超过500元,不满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达到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第二次盗窃公私财物的,作案价值与初次盗窃作案价值累计不满1000元或有诈骗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累计达到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第三次盗窃(不论作案价值)或有抢劫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按作案者论处。
第三十五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赌物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非法博彩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赌物、赌博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公序良俗的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公共场所男女交往行为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教室、图书馆、体育场、会场、食堂等校内公共场所有言行不文明、着装不文明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侮辱、调戏、玩弄、滋扰、诽谤、诬陷或恐吓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不能正常生活等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组织或参与吸毒、卖淫、嫖娼的,以及为吸毒、卖淫、嫖娼提供条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以各种欺骗方式获取利益或侵害学校、他人合法权益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领、冒用他人证件,冒用他人名义,冒领、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等,除赔偿相关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伪造证件、证明、文件、公章、印章、证书、签名等,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冒用学校或其他组织名义,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利用网络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发布或传播虚假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网络发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网络制作、下载、复制、查阅、散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宣传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信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进行诈骗、赌博、盗取网络有价资源、盗用他人账号、窃取他人邮件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学校内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等设备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故意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非法侵入或破坏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网络违纪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上课、实习、实训、设计、实验、自习等无故缺勤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处分等级逐级进行:
1.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受本条第一款第一类处分且在影响期内,再次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受本条第一款第二类处分且在影响期内,再次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受本条第一款第三类处分且在影响期内,再次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迟到、早退3次按缺勤1学时计算;自习缺勤1次,按1学时计算。
第四十条 破坏公共环境与卫生,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木,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课堂、食堂、公寓、体育场、图书馆、会场或其他公共场所乱扔废弃杂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上述场所投掷、丢弃危险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扰乱课堂、图书馆、体育场、会场、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学校禁烟区吸烟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酗酒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
第四十五条 私自下江、河、湖等水域洗澡、游泳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六条 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七条 非法携带、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者,除没收非法物品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八条 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以及学校值班电话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九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绝、阻碍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及学生干部依校规、校纪和其它相关规定进行教育管理工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情节特别恶劣或挑头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术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或论文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毕业设计、实习报告等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按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学生公寓中的各种违纪行为,按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授权学生处解释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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