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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9-09-09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和《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于报到前附有效证明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请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在新生报到时,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组织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下列情形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应征参加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

(三)因参加创新创业不能到校学习的;

(四)突发疾病且不适宜到校学习的;

(五)其他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需于新生报到期间(或提前)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手续,申请手续不完善的,不予保留入学资格。因应征入伍的新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因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般为每年秋季开学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的,应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

复查程序和办法参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制度》执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按学校规定,由学生本人核对确认学籍注册信息,班主任(辅导员)、所在二级学院分管学生的领导审核后,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应缴纳的费用的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建立有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六条  学生使用由学校统一编排的学号。学号一经排定,不得更改。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课程设置分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学生根据培养计划和当学期课程开设情况进行选课和修课,合理制定学习计划,每学期应按凤凰体育官网方案要求修读完成一定学分的课程。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低不少于专业凤凰体育官网方案总学分的10%,最高不得超过专业凤凰体育官网方案总学分的25%。

每学期选课门数应与学生的学习能力相符,学生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读,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选课手续,课程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属选择不当,应在开课一周内提出退选、改选或补选申请。限选课须经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方能变更。

第八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环节,均需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一般应包含平时考核和结课考核。平时考核应根据课程特点,采取包含课堂学业考勤、学生课中表现、课后完成作业情况、阶段性测评等方式进行,平时考核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30%。结课考核原则上以1.5-3小时的闭卷笔试方式或其他符合课程特点的方式进行。

鼓励教师采取多样化的评价方式评定学生成绩,其各项成绩比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由学院决定的方式执行。同一门课分几学期学习时,按学期独立考核,独立计算。任选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

第九条  课程成绩采用学分、成绩、成绩绩点进行记录。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衡量标准。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百分制成绩取整数,非整数的按四舍五入记。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制。

第十条  实践课成绩以平时考核和过程评价为主,采用五级制评定。

第十一条  百分制成绩60分及以上绩点折算公式为:

成绩绩点=(百分制成绩-50)/10

课程学分绩点=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Σ(成绩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百分制或五级制成绩与成绩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

百分制 五级制

百分制成绩 成绩绩点 五级制成绩 成绩绩点

90—100 4.0—5.0 优秀 4.5

80—89 3.0—3.9 良好 3.5

70—79 2.0—2.9 中等 2.5

60—69 1.0—1.9 及格 1.5

0—59 0 不及格 0

第十二条  考勤。各种教学活动均须考勤,考勤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决定,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学生无特殊原因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全部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习成绩优秀、学有余力、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学生,可以采用自修方式申请免听1-2门理论课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开课院部教学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审批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批准学生免听后,教务处向学生和任课教师下达免听课程通知单。批准免听的学生须完成课程必需的实验、阶段性测评和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等,并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免听须按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免听:

(一)学生因考核不合格重修的课程,不能申请免听;

(二)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不能申请课程免听;

(三)若申请的免听课程包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则该部分内容必须修读,不能申请免听;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课、公共体育课不能申请免听;

(五)凡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处分有效期内取消免听资格。

第十五条  因病(需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当在正式考试前在教学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缓考。缓考与该学期对应课程的补考一并进行,成绩(不计算平时成绩)按正考记载。缓考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只能参加重修。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缓考。

缺考者缺考课程的成绩记“缺考”,且不得参加学期定期补考。

第十六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的评定不考虑平时成绩,成绩记载注明“补考”字样。

大学英语课或计算机基础课不及格者,若取得大学英语四级(CET)425分及以上或全国计算机等级(NCRE)一级证书,对应课程以补考及格对待。

任选课考核不合格者不进行补考,应另外选修。

第十七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当重修。记录课程成绩时,应注明“重修”字样。

课程重修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重修人数较多的课程,可以单独组班重修、考试;

(二)重修人数不足组班最少限制人数,一般随低年级同门课程修读。在理论课程重修时,可选择部分听课,也可选择在教师指导下自学,但均应按时参加考试;在实践课程重修时,须随同专业低年级同门课程修读;

(三)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办理重修手续。

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重修的,除因培养方案调整等学校方面原因外,须缴纳相应费用。费用标准按学校相关收费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而未取得转入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学分的,应补修相同或相近名称课程并参加相应考核和取得学分;其他课程可以在专业教师指导下自修或报名重修等方式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处于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往届结业学生,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自修并参加考试取得成绩和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0”分,并标明违纪或作弊,并根据学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和处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予处分的,不得参加对应课程的学期定期补考。解除处分影响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选修课程(包括辅修课)一旦选定,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评定以过程管理为主,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体育不及格者可补考,补考不及格应重修。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每学年参加一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测试。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每年准予补测一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

学生因病残确实不宜参加正常体育活动,由学生本人申请,通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经学校医务所鉴定后,体育教学部为其安排适当的保健体育课和其它锻炼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可视体育课合格,成绩按照65分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生综合测评管理办法》等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校级及其以上级别的技能竞赛、创新创业活动、单科竞赛、科技竞赛、演讲、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活动,或经学校批准,学生在外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学分,或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均可按学校《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认定相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承认其修读课程成绩(学分),可按学校《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认定相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接受诚信教育,抵制不诚信行为。学校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取消其已获得的学历证书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订单、定向、委托培养或其他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

(三)文科类专业学生不得转入理科类专业;

(四)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五)达到退学条件的;

(六)三校生不得跨类别转专业;

(七)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高职扩招、五年制、三二分段制等);

(八)专本贯通项目录取学生不得转专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专本贯通项目资格;

(九)长学制专业不得转入短学制专业;

(十)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十一)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九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学生,可申请转入与创业或服务相关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高职扩招、五年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我市主城九区(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渝北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或主城九区以外同一区县的;

(七)专本贯通项目录取学生不能转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专本贯通项目资格;

(八)达到退学条件的;

(九)其他不合规定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出)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出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同意转出。由学校负责将同意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寄送转入学校,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学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学生转学(入)申请,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经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转入的,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校长签署接收意见后,方可转入。

跨省转学的,需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转学、转专业的具体要求和办理流程按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第四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为在基本学习年限(即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延长3年。

第三十四条  在校学生参加创业的,可申请休学,并简化审批程序,且最长学习年限可在学生标准学制基础上延长4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保留学籍:

(一)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因心理或精神类疾病问题不能坚持学习,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可的医院的精神专科认定须休学的;

(三)在一个学期内因创业或其他事由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其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符合休学或保留学籍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家长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审批流程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由教务处发给其休学或保留学籍证明,并办理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每次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年。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的,须到学校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后学生不能申请休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需注册,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可按下列有关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费用自理;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住宿;

(三)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侵害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

(四)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奖学金、三好学生评定等在校学生待遇;

(五)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户口在学校的可不迁出学校。

(六)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能申请转专业、转学,不得参加学校课程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其成绩无效。

第三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凭休学或保留学籍审批流程在10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应当在应复学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二)因心理、精神类疾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须持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精神专科医院(或专科门诊)治疗记录或其他等效康复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时,应于应复学学期开学前持本人复学申请和其他必要证明(如病休后的身体康复证明等),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审批流程单办理复学手续;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年级参加学习,因学校专业调整无原专业的,学生可申请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专业学习。

 

第五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通报学生累计获得学分情况,对以下情况分别给予学业警示、跟班试读或劝其退学等处理。

(一)一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不及格课程(含补考)达3门及以上,或各学年累计达3门及以上,或学分累计达 10学分及以上者,由辅导员对学生进行约谈,进行口头学业警示;如一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不及格课程(含补考)达4门及以上,或各学年累计达4门及以上,或学分累计达12学分及以上者,由二级学院向家长寄送书面学业警示;

(二)一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不及格课程(含补考)达5门及以上,或各学年累计达5门及以上,或学分累计达15学分及以上者,跟班试读;

(三)一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不及格课程(含补考)达8门及以上,或各学年累计达8门及以上,或学分累计达25 学分及以上者,劝其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又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经批准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可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提交退学申请及相关材料,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经批准本人申请退学除外),由学校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本条中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处理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教务处汇总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经研究后同意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印发退学处理文件,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处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在申诉期结束后无异议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将退学决定书邮寄学生家长或学生本人,同时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若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将退学情况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日起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三)每学年上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每学年下学期退学者,已缴学费不退还。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普通高职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和2年,具体年限以招生录取数据为准。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为标准学制延长3年,原则上最多允许提前一年毕业。因创业休学的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 7年,因应征入伍而保留学籍的,保留学籍时间不计算在学习年限内,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时限。      

学生可在标准学制规定的预计毕业时间前一年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后,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毕业达到本专业凤凰体育官网方案中规定的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在预计毕业日期前一学期向学校提交提前毕业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学生毕业资格的学业审核,由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予以复核。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在标准学制期限内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毕业所需学分,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到期的,可以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未取得毕业所需学分的,应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通过重修或学校认可的其它方式,获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由学生本人向原结业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符合条件并附相应材料后,由学院报教务处按相应程序办理。对于因学院调整而原结业学院不存在或不便处理的,直接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四十九条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 1 学年以上退学的,学校为其颁发肄业证书。学生未满 1 年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不颁发肄业证书,学校可以为其开具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由学校初审后,统一向学籍主管部门提出更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2023级新生起执行。其他办法中与该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9-09-09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和《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于报到前附有效证明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请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在新生报到时,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组织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下列情形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应征参加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

(三)因参加创新创业不能到校学习的;

(四)突发疾病且不适宜到校学习的;

(五)其他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需于新生报到期间(或提前)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手续,申请手续不完善的,不予保留入学资格。因应征入伍的新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因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般为每年秋季开学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的,应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

复查程序和办法参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制度》执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按学校规定,由学生本人核对确认学籍注册信息,班主任(辅导员)、所在二级学院分管学生的领导审核后,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应缴纳的费用的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建立有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六条  学生使用由学校统一编排的学号。学号一经排定,不得更改。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课程设置分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学生根据培养计划和当学期课程开设情况进行选课和修课,合理制定学习计划,每学期应按凤凰体育官网方案要求修读完成一定学分的课程。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低不少于专业凤凰体育官网方案总学分的10%,最高不得超过专业凤凰体育官网方案总学分的25%。

每学期选课门数应与学生的学习能力相符,学生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读,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选课手续,课程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属选择不当,应在开课一周内提出退选、改选或补选申请。限选课须经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方能变更。

第八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环节,均需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一般应包含平时考核和结课考核。平时考核应根据课程特点,采取包含课堂学业考勤、学生课中表现、课后完成作业情况、阶段性测评等方式进行,平时考核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30%。结课考核原则上以1.5-3小时的闭卷笔试方式或其他符合课程特点的方式进行。

鼓励教师采取多样化的评价方式评定学生成绩,其各项成绩比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由学院决定的方式执行。同一门课分几学期学习时,按学期独立考核,独立计算。任选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

第九条  课程成绩采用学分、成绩、成绩绩点进行记录。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衡量标准。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百分制成绩取整数,非整数的按四舍五入记。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制。

第十条  实践课成绩以平时考核和过程评价为主,采用五级制评定。

第十一条  百分制成绩60分及以上绩点折算公式为:

成绩绩点=(百分制成绩-50)/10

课程学分绩点=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Σ(成绩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百分制或五级制成绩与成绩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

百分制 五级制

百分制成绩 成绩绩点 五级制成绩 成绩绩点

90—100 4.0—5.0 优秀 4.5

80—89 3.0—3.9 良好 3.5

70—79 2.0—2.9 中等 2.5

60—69 1.0—1.9 及格 1.5

0—59 0 不及格 0

第十二条  考勤。各种教学活动均须考勤,考勤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决定,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学生无特殊原因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全部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习成绩优秀、学有余力、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学生,可以采用自修方式申请免听1-2门理论课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开课院部教学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审批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批准学生免听后,教务处向学生和任课教师下达免听课程通知单。批准免听的学生须完成课程必需的实验、阶段性测评和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等,并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免听须按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免听:

(一)学生因考核不合格重修的课程,不能申请免听;

(二)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不能申请课程免听;

(三)若申请的免听课程包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则该部分内容必须修读,不能申请免听;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课、公共体育课不能申请免听;

(五)凡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处分有效期内取消免听资格。

第十五条  因病(需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当在正式考试前在教学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缓考。缓考与该学期对应课程的补考一并进行,成绩(不计算平时成绩)按正考记载。缓考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只能参加重修。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缓考。

缺考者缺考课程的成绩记“缺考”,且不得参加学期定期补考。

第十六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的评定不考虑平时成绩,成绩记载注明“补考”字样。

大学英语课或计算机基础课不及格者,若取得大学英语四级(CET)425分及以上或全国计算机等级(NCRE)一级证书,对应课程以补考及格对待。

任选课考核不合格者不进行补考,应另外选修。

第十七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当重修。记录课程成绩时,应注明“重修”字样。

课程重修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重修人数较多的课程,可以单独组班重修、考试;

(二)重修人数不足组班最少限制人数,一般随低年级同门课程修读。在理论课程重修时,可选择部分听课,也可选择在教师指导下自学,但均应按时参加考试;在实践课程重修时,须随同专业低年级同门课程修读;

(三)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办理重修手续。

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重修的,除因培养方案调整等学校方面原因外,须缴纳相应费用。费用标准按学校相关收费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而未取得转入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学分的,应补修相同或相近名称课程并参加相应考核和取得学分;其他课程可以在专业教师指导下自修或报名重修等方式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处于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往届结业学生,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自修并参加考试取得成绩和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0”分,并标明违纪或作弊,并根据学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和处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予处分的,不得参加对应课程的学期定期补考。解除处分影响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选修课程(包括辅修课)一旦选定,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评定以过程管理为主,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体育不及格者可补考,补考不及格应重修。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每学年参加一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测试。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每年准予补测一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

学生因病残确实不宜参加正常体育活动,由学生本人申请,通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经学校医务所鉴定后,体育教学部为其安排适当的保健体育课和其它锻炼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可视体育课合格,成绩按照65分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生综合测评管理办法》等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校级及其以上级别的技能竞赛、创新创业活动、单科竞赛、科技竞赛、演讲、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活动,或经学校批准,学生在外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学分,或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均可按学校《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认定相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承认其修读课程成绩(学分),可按学校《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认定相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接受诚信教育,抵制不诚信行为。学校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取消其已获得的学历证书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订单、定向、委托培养或其他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

(三)文科类专业学生不得转入理科类专业;

(四)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五)达到退学条件的;

(六)三校生不得跨类别转专业;

(七)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高职扩招、五年制、三二分段制等);

(八)专本贯通项目录取学生不得转专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专本贯通项目资格;

(九)长学制专业不得转入短学制专业;

(十)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十一)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九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学生,可申请转入与创业或服务相关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高职扩招、五年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我市主城九区(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渝北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或主城九区以外同一区县的;

(七)专本贯通项目录取学生不能转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专本贯通项目资格;

(八)达到退学条件的;

(九)其他不合规定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出)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出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同意转出。由学校负责将同意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寄送转入学校,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学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学生转学(入)申请,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经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转入的,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校长签署接收意见后,方可转入。

跨省转学的,需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转学、转专业的具体要求和办理流程按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第四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为在基本学习年限(即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延长3年。

第三十四条  在校学生参加创业的,可申请休学,并简化审批程序,且最长学习年限可在学生标准学制基础上延长4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保留学籍:

(一)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因心理或精神类疾病问题不能坚持学习,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可的医院的精神专科认定须休学的;

(三)在一个学期内因创业或其他事由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其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符合休学或保留学籍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家长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审批流程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由教务处发给其休学或保留学籍证明,并办理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每次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年。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的,须到学校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后学生不能申请休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需注册,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可按下列有关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费用自理;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住宿;

(三)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侵害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

(四)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奖学金、三好学生评定等在校学生待遇;

(五)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户口在学校的可不迁出学校。

(六)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能申请转专业、转学,不得参加学校课程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其成绩无效。

第三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凭休学或保留学籍审批流程在10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应当在应复学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二)因心理、精神类疾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须持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精神专科医院(或专科门诊)治疗记录或其他等效康复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时,应于应复学学期开学前持本人复学申请和其他必要证明(如病休后的身体康复证明等),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审批流程单办理复学手续;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年级参加学习,因学校专业调整无原专业的,学生可申请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专业学习。

 

第五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通报学生累计获得学分情况,对以下情况分别给予学业警示、跟班试读或劝其退学等处理。

(一)一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不及格课程(含补考)达3门及以上,或各学年累计达3门及以上,或学分累计达 10学分及以上者,由辅导员对学生进行约谈,进行口头学业警示;如一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不及格课程(含补考)达4门及以上,或各学年累计达4门及以上,或学分累计达12学分及以上者,由二级学院向家长寄送书面学业警示;

(二)一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不及格课程(含补考)达5门及以上,或各学年累计达5门及以上,或学分累计达15学分及以上者,跟班试读;

(三)一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不及格课程(含补考)达8门及以上,或各学年累计达8门及以上,或学分累计达25 学分及以上者,劝其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又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经批准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可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提交退学申请及相关材料,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经批准本人申请退学除外),由学校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本条中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处理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教务处汇总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经研究后同意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印发退学处理文件,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处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在申诉期结束后无异议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将退学决定书邮寄学生家长或学生本人,同时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若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将退学情况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日起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三)每学年上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每学年下学期退学者,已缴学费不退还。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普通高职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和2年,具体年限以招生录取数据为准。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为标准学制延长3年,原则上最多允许提前一年毕业。因创业休学的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 7年,因应征入伍而保留学籍的,保留学籍时间不计算在学习年限内,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时限。      

学生可在标准学制规定的预计毕业时间前一年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后,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毕业达到本专业凤凰体育官网方案中规定的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在预计毕业日期前一学期向学校提交提前毕业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学生毕业资格的学业审核,由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予以复核。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在标准学制期限内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毕业所需学分,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到期的,可以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未取得毕业所需学分的,应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通过重修或学校认可的其它方式,获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由学生本人向原结业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符合条件并附相应材料后,由学院报教务处按相应程序办理。对于因学院调整而原结业学院不存在或不便处理的,直接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四十九条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 1 学年以上退学的,学校为其颁发肄业证书。学生未满 1 年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不颁发肄业证书,学校可以为其开具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由学校初审后,统一向学籍主管部门提出更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2023级新生起执行。其他办法中与该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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