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更新时间: 2019-10-25 浏览:次 来源: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国教育工会关于《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文件的精神,我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践行“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促进学校改革和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凤凰体育官网质量,为社会培养更多素质过硬的高技能人才,努力把我院建设成为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特色鲜明的国家示范性高职学院。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在学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定和修改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五)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和管理改革方案、学校经费预决算及使用情况;

(六)建议表彰奖励和处分教职工、任用和免除领导干部。
   
第六条: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要创造条件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行使指挥职权,带动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活动,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以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凡我院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代表总数占全校在职总人数的10-15%,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院处级干部、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民主党派应占一定比例。每届代表任期3-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按规定程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二)就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活动,在建设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五)教代会代表除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外,还应参与所在部门的民主管理,对本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本部门的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调离学院或退休,不得保留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按民主程序补选。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5年为一届,教代会不设常任主席团,每届教代会换届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全体代表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时,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遇有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经院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由工会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应认真执行。
   
第十七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教代会下设教育教学、民主管理、人事工资及福利、财务基建、法律监督五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工会委员兼任,成员3-5人。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教育教学专门委员会:

1.了解学院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定期收集教职工和学生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决策依据;

3.协助学院职能部门,组织教职工搞好教学研讨课、公开课、示范课等,开展教学研究。

4.配合学院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教学练兵、基本功竞赛和有关教育教学讲座,不断提高教职工的业务水平。  

二、 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

      1.审议学校建设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2.审议教学、管理、后勤产业改革方案;

3.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三、 人事工资专门委员会:

      1.讨论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劳动用工等方案;

2.审议校内工资分配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工资晋升、职称评聘等方案;

3.审议教职工聘任、合同签订、文化技术培训等方案;

4.审议处分、辞退、开除违纪教职工的处理意见。

    四、财务基建专门委员会:

      1.审议学校经费的预决算、教职工福利和招待费使用情况;

2.审议基本建设投资方案及其预决算和开支情况。

    五、法律监督专门委员会:

      1.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对教职工进行法律法规教育;

      2.审议学校或部门对违法违纪事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日常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主席团人选的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及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学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大会闭幕期间,根据需要可召开部分代表会,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由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有关情况,并听取意见,解答问题。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经费按规定由学院行政经费开支。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修改权属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第一次教职工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工程技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