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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草案)

更新时间: 2022-11-15 浏览:次 来源:退离休工作部、退离休工作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并审议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以各二级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又对学校负责,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学校领导及中层正职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2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劳模代表、先进代表、少数民族代表、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每届任期3年或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代会代表:

(一)在一届任期内,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理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其所在选举单位即可召开教职工大会补选产生正式代表。

(二)“两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任期内如有代表工作岗位跨分工会调整,则其“两代会”代表资格自动终止。原分工会选举替补相应名额的“两代会”代表,并报校工会备案。

(三)当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要及时与校工会沟通,提出补选代表候选人人选,经校工会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正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并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履职相关的各项活动。如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努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退休教职工等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组织形式,教代会代表即为工会会员代表。学校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教代会每学年一般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

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未遇特殊情况,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院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下列工作职责:

(一)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名单,呈报学院党委审批。

(二)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学习和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四)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经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