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4-17 10:08 | 信息来源: | 浏览次数:
渝工程职院发〔2019〕 号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学校制定了《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于2018年12月25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3月27日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学校资产按经济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按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和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不同经济性质明确管理任务:
(一)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实行有偿占用,建立业绩考核与奖惩制度,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体制、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各归口管理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资产使用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及协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上级国资文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网络,按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要求,组织并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
(三)参与新增重大资产的方案论证、验收等工作。
(四)加强对存量资产有效利用,促使资产合理流动,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五)检查监督相关部门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按管理权限办理资产盈亏、毁损与报废等报批手续。
(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七)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以及学校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各职能管理部门分别按分工对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归口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或细则,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归口管理资产建账(卡)、统计、清查、处置。
(三)负责定期分析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合理配置和管理相关资产,对归口管理资产的完好情况、使用效率与效益等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的行政负责人组织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落实责任。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学校资产配置是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应予充分论证,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按照归口管理要求,对新增资产配置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校内调剂,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六条 资产使用部门要经常检查并做到资产合理流动,资源共享。
发生资产增减等变动事项时,要及时办理资产交接与调整手续。
因机构调整,内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要及时办理资产交接与调整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行为,必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风险投资。学校的土地使用权、事业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九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抵押、担保等。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应依法对拥有的资产确认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及纠纷,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的程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报市教委及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经批准处置的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集中,资产管理部门公开处置,规范操作。
第七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指学校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拍卖、转让、置换,资产出租以及涉及诉讼的资产,应当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清查是指根据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以及自身管理要求,按照法规、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单位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形成书面记录,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九章 资产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利用财务、资产及教学等各种数据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考核评价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的绩效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逐步建立和完善校内国有资产绩效考评体系,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单位总体和各部门、院系以及各类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十章 资产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档案是重要的经济管理资料,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定期清理、装订、存档。每年末,应当将上年度资产管理活动的资料进行清理、编制目录、按经济活动的类别、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根据经济档案的管理要求进行保管、存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3月27日